农机协字[2012]第032号

各会员单位:

    自6月份起开始交纳2012年度会费。会费标准按照协会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农业机械工业协会会费标准与管理办法》 (见附件)执行。会员在协会的职务请登陆www.caamm.org.cn查看。

    请于2012年9月底前将会费汇入中国农业机械工业协会账户,并将汇款后的银行回执单,注明单位名称、详细地址、邮政编码及联系人等传真至协会办公室,以便将会费收据及时准确地邮寄给交费单位。

收款单位:中国农业机械工业协会

开户银行:工行北京大屯路支行

帐    户:0200 2445 0920 0053 797 (请注明“会费”字样)

联 系 人:陆庆惠  梁咏  张征云

联系电话:010-64843267、010-64837580、传真:010-64855238

 

 

附件 《中国农业机械工业协会会费标准与管理办法》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附件

          中国农业机械工业协会会费标准与管理办法

               (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障协会履行服务职能和业务活动的正常开展,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和《中国农业机械工业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行业和会员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水平适度、履行义务、服务会员、以会养会”的原则,确定会费收缴标准如下:

1、普通会员单位:3000元/年;

2、理事单位:5000元/年;

3、常务理事单位: 8000元/年;

4、副会长单位:  20000元/年;

5、会长单位:不低于100000元/年。

第三条  会费缴纳

(一)会费按年度缴纳,每年6月份由协会秘书处向会员单位发出《缴纳会费通知书》,会员单位依据通知要求,在第三季度之前及时足额将当年会费汇至协会秘书处。

(二)新申请入会的会员单位,自入会申请获得批准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当年会费。

(三)会员单位(含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当年缴纳会费确有困难的,可向协会秘书处书面提出延期缴纳的申请,经同意后可延期缴纳,但延期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四)协会秘书处须在收到会费之后,及时将会费收据寄送给交费会员单位。会费收据使用民政部统一印制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第四条  会费用途

(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会议和有关业务活动的经费补贴;

(二)协会常设办事机构的办公用房租赁费、办公设备的购置和维护费;

(三)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福利补贴,以及兼职人员的劳务费;

(四)协会会刊、杂志、网站维护其他文件资料的编辑、印刷及邮寄费用;

(五)协会工作人员的培训费、差旅费等其他经费支出。

第五条  会费管理

协会会费由秘书处负责收取和管理,并纳入协会财务预算管理范围,单独核算。协会秘书处须每年向理事会汇报会费收支情况,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协会理事会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本办法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