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 码:

首页 > 协会动态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2010年(第17批)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通知

www.caamm.org.cn    2010-05-17

文章来源:发改办高技[2010]1067号    作者:---   文章类型:普通

国务院有关部门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信委(经委),有关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

    根据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为做好2010年(第17批)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组织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经信委(经委)会同同级科技、财政、海关、税务等部门在重点认定领域内(见附件一),认真做好第17批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遴选和推荐工作。
    二、申请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编写申请材料的相关要求,按《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见附件二、三、四)。
    三、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经信委(经委)会同同级科技、财政、海关、税务等有关部门根据相关条件和要求,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每个省市择优推荐不超过8家,有创新型城市的省份可择优推荐不超过13家(其中创新型城市的企业原则上应不少于5家)。
    四、此项工作职能属于省级发展改革委的,由省级发展改革委会负责同省级科技厅联合行文上报我委;此项工作职能属于省级经信委(经委)的,由省级经信委(经委)会同省级发展改革委、省级科技厅联合行文上报我委。国家认定和省市认定职能分开的,由省级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级经信委(经委)、科技厅联合行文上报我委。同时将推荐企业名单抄报科技部,抄送同级财政部门、主管海关、国家税务局。
    五、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可直接上报我委,同时将推荐企业名单抄报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六、请于6月底之前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一式三份)上报我委。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五月七日

主题词:企业   技术中心   认定   通知

 

 

 

    提交人:——    责任编辑:——

    中国农机工业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 凡本网注明"来源:中国农机工业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农机工业网,转载请必须注明中国农机工业网,http://www.caamm.org.cn/。违反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 本网转载并注明其它来源的作品,即“来源:XXX(非中国农机工业网)”,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转载时,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作品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3. 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或其他问题需要与本网站联系的,请在作品发表之日起一周内与本网联系,否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